1.民国文献主要服务对象为本校与古籍、民国文献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师生,有条件地接待校外读者。
2.民国文献书库内的文献只提供指定阅览,不提供外借服务。
3.查阅民国文献,需经主管馆长批准并签字,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与民国文献书库工作人员预约阅览时间。
4.读者通过目录进行检索,民国文献由工作人员入库提取,在指定阅览室由工作人员指导阅读;如有拍照需求,由民国文献书库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服务。
5.民国文献一律不提供复印,提供部分拍照服务(不超过全部内容的1/3),收取一定费用。
6.读者抄录资料一律使用铅笔,不能使用自来水笔等液体书写工具,除纸笔外,读者不得携带包、水等任何物品,以免污损书籍。凡对书籍造成污损的需承担相关责任。
7.可以通过阅览新版民国文献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供民国文献本身阅览。
8.未经主管领导批准,除特藏部专任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入民国文献书库。
9.从民国文献书库提取民国文献,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有二名及以上图书馆工作人员同时在场,履行正当手续方可提取,并及时送还。
10.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图书馆及特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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