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馆须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图书馆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图书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不断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馆藏文献资源属于学校固定资产,依据图书馆行业通则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图书馆为读者提供阅览、外借、复制等服务。

第二章 文献阅览规定

第四条 读者在馆内阅览时,每次从书架上选取图书不得超过2本。阅后图书需放回原处或本借阅区的“临时书架”,不得随意丢弃,禁止藏匿。

第五条 各借阅区(阅览室)内禁止饮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杂物,禁止接打电话干扰他人,违者除口头批评教育外,将视情节轻重做停借处理。

第六条 读者应爱护文献资料,不得撕页、圈划等。馆内全面启用电子监控,任何偷盗、撕损书刊等不文明阅览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第三章 文献外借规定

第七条 读者须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办理借书手续。借书之前应仔细检查,若发现欲借的图书有圈划、污损,应向工作人员说明,由工作人员做相应处理后方可借出。

第八条 所有借书、续借、预约等操作必须是在读者校园一卡通未被冻结、读者校园一卡通上没有逾期图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读者借书权限见《图书借阅期限表》。  

图书借阅期限表

项目

读者类型

普通图书

册数(册)

借期(天)

本科生

30

30

教师、研究生

30

60

  

第九条 续借图书

在无其他读者预约的情况下,续借读者可根据需要在网上续借,也可直接携带所借图书或校园一卡通到总服务台办理续借手续;所借图书到期前10天(本科生)或20天(教师、研究生)方能办理续借手续(逾期图书不能续借);续借期自办理续借之日算起,续借期与原借期相同;所借图书只能续借一次。

第十条 图书预约

研究生和教师读者可通过图书馆主页预约借书,预约到馆的图书在一周内到总服务台取书并办理借阅手续,否则预约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逾期处理细则

(一)权限冻结。为保证大多数读者的权益,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图书馆对其校园一卡通借阅权限实行冻结处理,冻结时长视图书逾期时长自动处理。逾期图书归还后,可到总服务台证件处进行校园一卡通借阅权限恢复的处理。

(二)图书馆对逾期还书的读者将进行催还。若二次催还后仍不到图书馆办理,则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图书馆进行公示,同时停借612个月。

第十二条 损坏、遗失补偿细则

(一)读者在使用过程中条码损坏者,需要交纳条码补偿款2.00元。如有污损、勾画等视其情节轻重按13/处进行补偿;如有剪裁、撕页等,视其情节轻重按810/处进行补偿,被损坏的书刊资料仍需留在本馆。

古籍、线装书和外文原版书不外借,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污损则按市场估价补偿。

(二)遗失补偿赔款细则:

读者遗失图书,建议读者购买同种图书(书名、著者、出版社和ISBN号相同的同版本或更新版本的新书)进行补偿,同时缴纳加工费2.00/本(磁条、书标、条码等费用)进行补偿。如无法补偿与所遗失图书一样的图书,视其所遗失图书的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赔款:

1.中文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

10年内(含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定价的3补偿赔款;

1015年(含15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定价的5补偿赔款;

1520年(含20年)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书定价的10补偿赔款;

20年以前的图书,按原书定价的15补偿赔款。

2.外文影印图书,20年以内的按原书定价的10补偿赔款。20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书定价的15补偿赔款。

3.补偿赔款不足55元者,均按现阶段中文图书平均价格55元计算。

4.成套图书(如丛书、多卷集等)丢失单册,按全套价格计算补偿赔款,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

5. 赔书或补偿赔款办理后,原书找到也不能再办理退赔。

图书馆按以上标准收取图书补偿费用。所收费用补充到图书馆文献资料购置费中。

第四章 文献复制规定

第十三条 图书馆配备自助文印设备供读者使用,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接受全书复制。

(二)古籍、民国文献不得通过自助文印复制。

(三)馆藏内部资料不得通过自助文印复制。

第十四条 自助文印收费标准

项目

纸张类型

单双面

费率

打印

A4

单面

0.2/

双面

0.3/

A3

单面

0.5/

双面

0.7/

复印

A4

单面

0.2/

双面

0.3/

A3

单面

0.4/

双面

0.6/

第五章 电子资源使用规定

第十五条 为加强图书馆电子资源管理,规范电子资源的使用,保障学校及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资源是指国内外出版商出版发行的、由学校组织购买的网络正式出版物,如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及图书馆或校内其他机构自建并委托图书馆代为使用管理的特色数据库。

第十七条 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合法用户为本校实名的师生员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留学生。合法用户出于个人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校园网内以正常速度,并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检索、浏览、下载或在允许范围内打印电子资源,均视为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属于不合理使用或称滥用行为:

(一) 连续、集中、大批量恶意下载电子资源,如超过了正常的阅读速度,短时间内下载量超过上百篇的。

(二) 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并进行非法商业性牟利的。

(三) 向其他任何非法用户(校外IP)提供代理服务器或大批量文献传递的。

(四) 将电子资源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其他非法用户使用,如将漫游账号、网关账号等租售给校外人员使用的。

(五)其他不符合中国著作权法非法使用的

第十九条 如发现违规行为,图书馆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违规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而引发的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一) 违规者必须做出书面陈述和检查。如果违规使用的是外文资源,要求中英文分别说明,以备图书馆协助出版商或有关部门追究其违法责任。

(二) 违规者须及时删除恶意下载的数据,并做出不非法传播的书面承诺。

(三) 图书馆停止其使用图书馆各项服务2个月。

(四) 图书馆将对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五) 对于给图书馆或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如给使用电子资源的代理服务器造成大量国际流量费等情况,需要违规者自行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六) 对于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者必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对于通过设置代理服务器或者提供网关等方式为非法用户提供校园网使用权限的合法用户,将和违规者一起作为责任人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图书馆门户网站所列电子资源(包括中文数据库、外文数据库、试用数据库、自建数据库)仅限于授权用户在辽宁师范大学校园网范围内或通过远程账号登录使用。图书馆尊重并维护原作者和出版者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利益,并要求校园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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