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馆须知

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电子资源管理,规范电子资源的使用,保障学校及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资源是指国内外出版商出版发行的、由图书馆购买或校内其他机构购买并委托图书馆代为使用管理的网络正式出版物,如数据库、电子期刊、电子图书等,及图书馆自建或校内其他机构自建并委托图书馆代为使用管理的特色数据库。

第二章 图书馆电子资源的使用

第三条  图书馆电子资源使用的合法用户为本校实名的师生员工、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留学生。合法用户出于个人教学和科研的目的,在校园网内以正常速度检索、浏览、下载或打印电子资源,均视为合理使用。

第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不合理使用(也称滥用行为):

(一) 连续、集中、大批量恶意下载电子资源(超过了正常的阅读速度,如短时间内下载量超过上百篇)。

(二) 将所获得的文献提供给校外人员,并进行非法商业性牟利。

(三) 向其他任何非法用户(校外IP)提供代理服务器或大批量的文献传递。

(四) 将电子资源的合法使用权限提供给其他任何非法用户使用(如将漫游账号、网关账号等租售给校外人员使用)。

(五) 其他不符合中国知识产权法的非法使用。

第三章 滥用电子资源的处理

第五条  如发现违规行为,图书馆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违规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由此而引起的法律上的一切后果由违规者自负。具体处理规定如下:

(一) 违规者必须做出书面陈述和检查(如果违规使用的是外文资源,要求中英文分别说明,以备图书馆协助出版商或有关部门追究其违法责任)。

(二) 违规者须及时删除恶意下载的数据,并做出不非法传播的书面承诺。

(三) 图书馆停止其使用图书馆各项服务2个月。

(四) 情节严重者,图书馆将对其通报批评,并报请学校予以纪律处分。

(五) 若违规者给图书馆或者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例如给使用电子资源的代理服务器造成大量国际流量费等),需要违规者自行支付所有相关费用。

(六) 对于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违规者必须自行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通过设置代理服务器或者提供网关等方式为非法用户提供校园网使用权限的合法用户,将和违规者一起作为责任人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版权声明

第六条  图书馆门户网站所列电子资源(包括中文数据库、外文数据库、试用数据库、自建数据库)仅限于授权用户在辽宁师范大学校园网范围内或通过远程账号登录使用。图书馆尊重并维护原作者和出版者的知识产权利益,并要求校园网用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辽宁师范大学图书馆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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