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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辽师大党发[2005]43

关于转发中共辽宁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

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

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校园治安,为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中共辽宁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落实。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管理的规定》

 

             中共辽宁师范大学委员会

               20051228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校园管理的规定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我校安全稳定,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我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管理、检查。

第三条 有关单位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含假期),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并把办班的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以及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于开班前一周报保卫处登记备案,否则,禁止进入校园。办班期间,实行“谁办班,谁负责,承担办班场地、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进入学校,必须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参加辅导班、培训班学员证(贴有本人照片)。办班结束后举办单位负责将证收回作废。因公务或探亲访友等进入学校,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办理会客登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入内。

第五条 外单位在校园内搞各种活动以及租用学校室内外场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提前2天将活动内容、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报保卫处备案。大型活动(1000人以上)须提前15日报保卫处。

第六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学校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或者令其离开学校。

第七条 学生宿舍除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的本校学生及函授生外,不得留宿校外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八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一经发现,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将对参与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的广场、路边、林荫下等公共场所饮酒、打扑克、玩麻将、下棋等娱乐活动。禁止在校园内袒胸露背、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卫生,爱护花草树木,严禁践踏草坪、攀爬护栏等行为;严禁破坏活损坏、搬拿、私用移动各类设备、设施、材料等行为。严禁在校园内遛狗。

第十一条 校内严禁张贴各种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广告,一经发现,保卫部门要坚决取缔。

第十二条 严禁在校内乱设摊位。严禁一切非法经营活动。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以上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由主管部门会同保卫处执行,需要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由保卫处协助执行。

第十三条 入校的师生员工、校外人员以及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行人过校门前道路须走天桥。机动车辆进校后要按照行车标志行驶。禁止乱停乱放各种车辆。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门卫允许登记后进入。严禁在校园内试驾习练机动车。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扔不改的师生员工,按学校校规校纪严肃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交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务办及保卫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师范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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